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饲料)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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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饲料)罚〔2023〕4号

发布日期:2024-04-01 来源:五星体育在线直播高清

  当事人:南宁市安宝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OKOL37。住所:******************。

  因群众投诉,2023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珠海金钱牌“中鸡配合饲料103”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产品不符合标签的规定;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材料,查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珠海金钱牌“中鸡配合饲料103”[净含量40kg/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2日生产企业: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石岩寮巷70号)]经抽样送检,报告数据显示,粗灰粉为10.7%(判定值为≤8.3%),粗纤维为8.5%(判定值为≤7.8%),单项结果皆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检验结论认定粗纤维、粗灰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2023年6月4日进货25包,至6月20日,涉案批次饲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60元/包,涉案违法来得到的4000元,货值4000元。

  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1.《饲料抽样单》(NNXN/20230608-1)1份,2.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NS20230132)1份,3.饲料抽样补偿清单1份,4.检验报告(NO:NS20230132)《送达回证》1份,5.当事人《复检申请书》1份,6.《同意办理饲料复检告知书》1份,7.《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1份,8.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兽药监察所)提供的饲料标签复印件1份,9.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验报告》(NO:SW20230018)1份,10.珠海金钱牌“中鸡配合饲料10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准照片打印件1份,陈婕《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涉案饲料粗纤维、粗灰粉经检测及复检均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三、1.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婕《询问笔录》(2023年6月20日)1份,3.当事人的《饲料购销台账》照片打印件1张,4.当事人的《购销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婕《询问笔录》(2023年8月10日),6.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1份,7.朱海宁(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经营者)的转账单据1份。8.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金钱(珠海)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0.珠海金钱牌“中鸡配合饲料103”(2023年6月2日)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准照片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向南宁市江南区海权饲料经营部购进的涉案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产品,数量为25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日),售价为160元/包,销售25包,违法来得到的4000元,货值金额4000元。

  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饲料)告〔2023〕6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农(饲料)改〔2023〕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第42项关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线)。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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