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豆粕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赞比亚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输华豆粕应来自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赞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赞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确保输华豆粕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豆粕使用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豆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赞比亚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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