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月2日电 (任重)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消息,近年来,四川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产品质量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但饲料生产中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和添加剂,使用低质有毒原料等问题时有发生;兽药生产中非法添加、假劣兽药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将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
4.在生产环节,部、省抽检产品严重不合格或部、省连续两年抽检均有不合格产品的;
5.在生产环节,一年之内同一产品2次以上(含2次)抽检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企业产品抽检1次不合格的,予以警示备案,一年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质量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6.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产品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一年内跟踪抽检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企业产品跟踪抽检1次不合格的,予以警示备案,一年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跟踪抽检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7.执法检查中,发现未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1.对列入饲料兽药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监控期间又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
5.无证生产的,或者生产假、劣饲料兽药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或者因生产假、劣饲料兽药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7.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或暴力抵抗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情节严重的;
1.由省农业农村厅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2.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3.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所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严格检查和复查,以确保产品质量。
4.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申请免征增值税资格;商请省发展改革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对因生产假饲料和假兽药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严惩。
6.对列入饲料兽药黑名单且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农业农村厅根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确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出具《四川省饲料兽药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认定表》,由市(州)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送达涉事企业。涉事企业有异议的,在认定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农村厅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信息。
另外,列入“两个名单”的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两个名单”申请,同时附具相关材料。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到申请公司进行现场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检查组对申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检查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解除时只能解除到重点监控名单,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重点监控名单申请。符合终身行业禁入情形的,黑名单不予解除。解除名单在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