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豆粕菜籽粕饲料原料按照农业农村部《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豆粕菜籽粕饲料原料首先产品需要在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证》具体的申报程序如下: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资料递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递交产品做产品复核检验-产品检验通过-农业部发证-查询发证结果。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总署按照饲料产品品种类型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对于未列入名录的产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外农产品首次输华检验检疫准入程序》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才可以进口。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总署推荐。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由外国公司制作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的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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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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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第九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做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将样品交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做复核检测。
第十条 复核检验测试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检测的新方法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检测的新方法;必要时,检验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对检测的新方法进行调整。
检验机构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测试工作,并将复核检验测试报告报送农业部,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对复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检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复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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